新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直销平台应该如何改版?

来源:道乐科技

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信披新规及配套规则,此新规已于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规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披露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实施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5号<基金产品资料概要>》(KFS模板)。


本次新规明确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标准,并且该标准与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紧密相关。新规中细化了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本次新规中提到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对新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解读,与老的信息披露办法相比,本次新规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完善指定媒介披露制度;

二、优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三、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信息的提示要求;

四、自主披露的内容和尺度;

五、强化信披监管约束引导机制。


虽然直销平台不在信息披露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指定网站和报刊之列,但是新规中关于基金披露的要求也将影响平台的改版,其中方案中的法规将形成一条强制改版要求两条建议改版要求分别是:

(1)在基金购买前增加提示阅读和确认知悉环节,使投资者阅读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示投资者阅读并确认知悉(必须);

(2)完善基金产品详情,展示符合最新合规要求基金详情页(建议);

(3)基金公司自主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建议)。


这三条改版要求对应的依据分别为:


(1)建立基金产品资料概要(Product Key Facts Statement,KFS)制度

《实施规定》第九条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服务职责:投资者购入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


因此直销平台需要在一年之内增加相关功能,增加投资者阅读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环节。



(2)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披露办法》第二部分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这两条规定定义了基金披露时一般要求,共十七个方面,同时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时资料及文件的可重复查阅性的曝光度。现有的直销平台大部分不满足这十七个一般事项的披露,同时关于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方面也鲜有直销平台完全满足《披露办法》,虽然没有强制要求直销平台做,但是建议直销平台将基金详情页做进一步优化。



(3)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披露办法》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二)可以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三)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四)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披露办法》显然鼓励基金管理人自主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希望能即时提醒投资者有关投资决策的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本条规定,直销平台可以通过后台增加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为投资者提示基金相关披露内容的日常变化与重大风险。